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男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記載「兩造爭執之事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自101年1月1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有無理由?」記載,應更正為「兩造爭執之事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