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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中榮民總

      醫院嘉義分

      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陳欣蘭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兼
訴訟代理人
上法定代理
訴訟代理人
人 陳坤未
被上訴人
陳徐美濃
被上訴人
李佾靜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育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11月1日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應予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編制業經廢止,改由「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編制員額內派充之,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9年12月30日輔人字第099001128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1頁),自應認「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係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人,是本院前開民事判決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記載,即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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