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中榮民總
醫院嘉義分
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道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陳欣蘭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兼
- 訴訟代理人
- 上法定代理
- 訴訟代理人
- 人 陳坤未
- 被上訴人
- 陳徐美濃
- 被上訴人
- 李佾靜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11月1日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應予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編制業經廢止,改由「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編制員額內派充之,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9年12月30日輔人字第099001128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1頁),自應認「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係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人,是本院前開民事判決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之記載,即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