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9號
- 上訴人
- 林義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等七人間因請求比例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等七人間因請求比例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