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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上康陳學德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振男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記載「兩造爭執之事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自101年1月1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有無理由?」記載,應更正為「兩造爭執之事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與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