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號
- 抗告人
- 張坤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邱丁枝等67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邱丁枝等67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