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張麗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 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俊傑 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林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謝以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其中:當事人欄中之稱謂:關於「張麗芬即附帶被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關於「被張麗芬即附帶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案由欄中,關於「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關於「被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主文欄中:關於「附帶張麗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帶上訴人」。關於「附帶被張麗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帶被上訴人」。關於「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張麗芬即附帶被張麗芬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張麗芬」。關於「被張麗芬即附帶張麗芬林建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建志」。關於「駁回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駁回上訴人」。關於「被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關於「附帶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帶上訴人」。關於「附帶被張麗芬」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帶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