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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財產分配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郭貞秀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蔡秀玉

相對人即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蘇成祿

蘇雲英

蘇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蘇雲英「住○○市○區○○路000號7樓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號7樓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岑 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財產分配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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