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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0號

上訴人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素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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