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乾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素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