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上生
相 對人即
視同上訴人 鍾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粧(即鄭鳳嬌之承當訴訟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鍾銘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視同上訴人鍾銘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鄭鳳嬌(嗣由陳粧、陳老有承當訴訟)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未上訴之鍾銘等人,惟視同上訴人鍾銘已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戶籍謄本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年6月2日領一字第1065117941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鍾銘為公示送達,於法即無不合,而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