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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李豐裕
再審原告
視同再審原告 李游啓
再審原告
李春田
再審原告
李明三
再審原告
李鑫陽
再審原告
李俊寬
再審原告
李虹蓉
再審原告
李寶安
再審原告
李立成
再審原告
李沛涵即李秋桂
再審原告
李秋芬
共同再審原告
訴訟代理 李豐裕
再審原告
視同再審原告 李竹圍
再審原告
邱李美
再審原告
李 進
再審原告
李連財
再審原告
李芳明
再審被告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第四頁㈢⒈關於:系爭土地「36年4月13日」總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36年4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再審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書第3頁㈠⒉倒數第2行再審原告已於「日據時期開墾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增列「日據時期大正年間開墾分隔前0之0地番,再分割為0之00地番,光復後再分割為雲林縣...0之000號土地」及判決書第6頁末,「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應更改為「為爭執事項」等情,然查前揭所述事項,經核對原卷、判決原本及正本,並無誤寫之情事,聲請更正即無從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