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蔡秀玉
- 相對人即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蘇成祿
蘇雲英
蘇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蘇雲英「住○○市○區○○路000號7樓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號7樓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