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曾信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劉康怡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79,39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7號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劉康怡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79,39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