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0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世展夏金郎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04號

上訴人
劉文岳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上訴人
郭春寶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蒲純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1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雖其間經本院誤以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律師委任書而於107年4月18日裁定駁回上訴,惟經最高法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693號廢棄該裁定,並於108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最高法院上開案號卷第41、43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237頁),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0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