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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上康陳學德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
曾信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劉康怡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79,39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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