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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世展夏金郎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上訴人
高鄭月娥

      高華真

      高振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年6月19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