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村
- 被上訴人
- 高鄭月娥
高華真
高振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年6月19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