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添松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楊秀美
- 即被告
- 葉弘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中關於「622-12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677-12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