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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素靖莊俊華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黃陽熴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相 對人即

視同上訴人 黃坤盛(即黃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黃薯(即黃岳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黃薯(即黃岳之繼承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未上訴之黃坤盛等人,惟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已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戶籍謄本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07年7月12日領一字第1075118071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21頁、本院卷第273頁),是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為公示送達,於法即無不合,而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