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祭祀公業賴五常
- 法定代理人
- 賴山
- 上訴人
- 即參加人
- 賴昱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雪江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不服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