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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高榮宏陳春長林富郎

上訴人
祭祀公業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山
上訴人
即參加人
賴昱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雪江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不服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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