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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國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高榮宏黃瑪玲陳春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6號

抗告人
蔡永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聲國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僅據抗告人繳納1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900元,逾期未補正,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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