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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6號

停止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號

抗告人
李權桓(原名謝瓊蘭)
代理人
謝銘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棟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且未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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