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黃陽熴
- 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 律師
相 對人即
視同上訴人 黃坤盛(即黃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黃薯(即黃岳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黃薯(即黃岳之繼承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未上訴之黃坤盛等人,惟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已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戶籍謄本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07年7月12日領一字第1075118071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21頁、本院卷第273頁),是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為公示送達,於法即無不合,而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