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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丁振昌吳上康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