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