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號
- 抗告人
- 李權桓(原名謝瓊蘭)
- 代理人
- 謝銘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棟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且未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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