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國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6號
- 抗告人
- 蔡永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聲國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僅據抗告人繳納1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900元,逾期未補正,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