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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丁振昌蔡孟珊李素靖

上訴人
哈樂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張宏誠
上訴人
張恭誌
上訴人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被上訴人
游萬隆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五、兩造爭執之事項㈢「…上訴人3人…」(判決第8頁第19行)及六、本院之判斷㈢「…上訴人3人…」(判決第16頁第4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哈樂企業有限公司、張宏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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