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哈樂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張宏誠
- 上訴人
- 張恭誌
- 上訴人
- 前列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 律師
- 被上訴人
- 游萬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五、兩造爭執之事項㈢「…上訴人3人…」(判決第8頁第19行)及六、本院之判斷㈢「…上訴人3人…」(判決第16頁第4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哈樂企業有限公司、張宏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