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林國輝
- 上訴人
- 林廷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佳燁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靜琴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19至27行中關於附件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二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此由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陳稱:「(86-89年之協議書記 載林國輝同意貸款金額於一年内還清,是由林國輝向銀行清償貸 款,還是由洪靜琴先清償貸款後再向林國輝求償?)由洪靜琴先 清償,再向林國輝求償。……關於借新還舊部分,依銀行的還款紀 錄看起來,90年3月8日的700萬元是轉帳還本金,看起來並不是 跟銀行借新還舊,當初已經說好是以地抵債,在90年3月已經用 地來抵債了,所以這些債務就不關上訴人的事了。」(見本院卷 第361、363頁),亦可明瞭。 附件二: 此由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陳稱:「(86-89年之協議書記 載林國輝同意貸款金額於一年内還清,是由林國輝向銀行清償貸 款,還是由洪靜琴先清償貸款後再向林國輝求償?)由洪靜琴先 清償,再向林國輝求償。」、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陳稱:「 ……關於借新還舊部分,依銀行的還款紀錄看起來,90年3月8日的 700萬元是轉帳還本金,看起來並不是跟銀行借新還舊,當初已 經說好是以地抵債,在90年3月已經用地來抵債了,所以這些債 務就不關上訴人的事了。」(見本院卷第361、363頁),亦可明 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