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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藍雅清陳春長張季芬

上訴人
蔡許朱杏
上訴人
蔡銘冠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
被上訴人
邱顯燿即邱蓬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七、八行中關於「中埔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所載98年12月30日有領出105萬元之紀錄」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埔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所載88年12月30日有領出105萬元之紀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