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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郭貞秀

上訴人
林國輝
上訴人
林廷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被上訴人
洪靜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19至27行中關於附件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二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此由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陳稱:「(86-89年之協議書記
載林國輝同意貸款金額於一年内還清,是由林國輝向銀行清償貸
款,還是由洪靜琴先清償貸款後再向林國輝求償?)由洪靜琴先
清償,再向林國輝求償。……關於借新還舊部分,依銀行的還款紀
錄看起來,90年3月8日的700萬元是轉帳還本金,看起來並不是
跟銀行借新還舊,當初已經說好是以地抵債,在90年3月已經用
地來抵債了,所以這些債務就不關上訴人的事了。」(見本院卷
第361、363頁),亦可明瞭。
附件二:
此由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陳稱:「(86-89年之協議書記
載林國輝同意貸款金額於一年内還清,是由林國輝向銀行清償貸
款,還是由洪靜琴先清償貸款後再向林國輝求償?)由洪靜琴先
清償,再向林國輝求償。」、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陳稱:「
……關於借新還舊部分,依銀行的還款紀錄看起來,90年3月8日的
700萬元是轉帳還本金,看起來並不是跟銀行借新還舊,當初已
經說好是以地抵債,在90年3月已經用地來抵債了,所以這些債
務就不關上訴人的事了。」(見本院卷第361、363頁),亦可明
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8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