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李權桓
- 訴訟代理人
- 謝銘恩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敏
- 複代理人
- 吳碧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敏
- 訴訟代理人
-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有脫漏,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8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就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漏未於主文第2項記載,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