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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瑪玲郭貞秀黃聖涵

上訴人
李權桓
訴訟代理人
謝銘恩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有脫漏,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8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就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漏未於主文第2項記載,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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