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林秀霞
- 上訴人
- 林雪嬌
- 上訴人
- 林性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光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思評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榮志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如附件1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2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1【原記載】 上 訴 人 林秀霞 林雪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 訴 人 林性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附件2【更正後記載】 上 訴 人 林秀霞 林雪嬌 林性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石秋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