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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6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上康王浦傑張季芬

上訴人
林秀霞
上訴人
林雪嬌
上訴人
林性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思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上訴人
林榮志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如附件1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2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1【原記載】
上 訴 人 林秀霞         林雪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  訴  人  林性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附件2【更正後記載】  
上 訴 人 林秀霞         林雪嬌              林性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石秋玲律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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