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
- 上訴人
- 蔡許朱杏
- 上訴人
- 蔡銘冠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修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顯燿即邱蓬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七、八行中關於「中埔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所載98年12月30日有領出105萬元之紀錄」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埔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所載88年12月30日有領出105萬元之紀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