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李宛靜
- 訴訟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成功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慧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高欽
林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1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2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1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為如附表2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⑴原判決第27頁第19行「做輪椅」之「做」。 ⑵原判決第28頁第27行「蔡鎮宇」之「蔡」。 附表2: ⑴原判決第27頁第19行更正為「坐」輪椅。 ⑵原判決第28頁第27行更正為「蔣」鎮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