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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6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郭貞秀

抗告人
廖宜祥
抗告人
許燕珠
抗告人
廖宜輝
抗告人
廖曼君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岑 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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