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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蔡孟珊

再審原告
黃惠怡

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起訴狀所載

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2000元,應徵裁判費777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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