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蔡孟珊
- 上訴人黃惠怡、因與再審被告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黃惠怡 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2000元,應徵裁判費777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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