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黃惠怡
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起訴狀所載
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2000元,應徵裁判費777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上開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起訴狀所載
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2000元,應徵裁判費777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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