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6號
- 抗告人
- 廖宜祥
- 抗告人
- 許燕珠
- 抗告人
- 廖宜輝
- 抗告人
- 廖曼君
-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 廖宜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抗字第56號
上列抗告人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