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蔡信郎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楊蔡自會
- 訴訟代理人
- 蔡自信
- 訴訟代理人
- 蔡睿丞
- 訴訟代理人
- 蔡紫緹
- 訴訟代理人
- 蔡松倫
- 訴訟代理人
- 蔡柏緯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誼
- 訴訟代理人
- 蔡信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壽
- 被上訴人
- 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凱翔即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宜妙即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劉惠英、蔡凱翔、蔡宜妙為被上訴人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因被上訴人蔡信福於上開判決送達後之111年3月12日死亡,嗣經其全體繼承人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配偶)、蔡凱翔(即蔡信福之長男)、蔡宜妙(即蔡信福之長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戶籍謄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