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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藍雅清顏淑惠張季芬

上訴人
蔡信郎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楊蔡自會
訴訟代理人
蔡自信
訴訟代理人
蔡睿丞
訴訟代理人
蔡紫緹
訴訟代理人
蔡松倫
訴訟代理人
蔡柏緯
訴訟代理人
黃馨誼
訴訟代理人
蔡信行
訴訟代理人
蔡振壽
被上訴人
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凱翔即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宜妙即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劉惠英、蔡凱翔、蔡宜妙為被上訴人蔡信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因被上訴人蔡信福於上開判決送達後之111年3月12日死亡,嗣經其全體繼承人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配偶)、蔡凱翔(即蔡信福之長男)、蔡宜妙(即蔡信福之長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戶籍謄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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