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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金龍曾鴻文孫玉文

聲請人
劉遠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家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號請求損害償事件於如附表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期明瞭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內容,以核對筆錄,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豪、盧嘉彬、曾榮貴、許群雄、詹展峰、黃士銘、黃弘智、柳凱翔、楊松潔、陳立運、楊慶仁、魏佑勳、謝順隆、鄧長洲、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林月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期日 1 108年2月22日 準備程序 2 108年3月29日 準備程序 3 108年5月17日 準備程序 4 108年7月2日 準備程序 5 108年8月9日 準備程序 6 108年10月4日 準備程序 7 108年11月11日 準備程序 8 109年3月10日 準備程序 9 109年4月28日 準備程序 10 109年6月9日 準備程序 11 109年8月4日 準備程序 12 109年9月29日 準備程序 13 109年11月13日 準備程序 14 110年2月2日 準備程序 15 110年03月26日 準備程序 16 110年7月27日 準備程序 17 110年9月17日 準備程序 18 110年11月12日 準備程序 19 111年1月14日 準備程序 20 111年3月4日 準備程序 21 111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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