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許耀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30日111年度重上字第76號裁定(下稱本院補正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聲明之真意,應係對本院補正裁定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