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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郭貞秀

聲請人
葉桂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燿全、張心馨、林宗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誤將「成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校申評會」,錯寫成「校教評會」,因成大「校申評會」與「校教評會」為兩個完全不同之體系,主席及成員迥異,為免後續有人藉之再生事端,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系爭判決將「成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為「校教評會」之內容,已於判決中清楚載明為成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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