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秀枝即奧之院心靈小棧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李秀枝即奧之院心靈小棧 上列抗告人因與鄭文翔即羊羽羊工作室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1年度訴 字第13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4日向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三狀(下稱系爭書狀),其聲明第二、三項詳如附件所示,原法院以:上開聲明第二、三項均未見有何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因認抗告人該部分之起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訴訟上之請求,其記載應達足使本件之訴訟標的可與非本件之訴訟標的為識別之程度;是為特定訴訟標的,遂有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認定之必要,進而使法院得以判斷其所該當發生之權利為何。故起訴狀已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併請求及陳述之事實足以具體特定時,法院當可經由闡明權之職權行使而得知實體法上之基礎事實,應即認起訴狀記載已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抗字第56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 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並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所明定。如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原告倘於 訴狀已就起訴情節有所陳述,僅其內容未盡明瞭或完足,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使訴訟關係趨於明顯,尚不得未盡闡明義務,逕為原告不利之裁判。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所提之系爭書狀,其訴之聲明二 、三項固載如附件所示(見原審卷第119、120頁)。惟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已陳明「我主張他們官商勾結,還有偽造文書」、「(所以是主張侵權行為 嗎?)是」、「因為我認為他(相對人)是違法轉包,…契約裡面有明文規定不可以轉包,我認為我被詐騙,所以錢應該還我」(見原審卷第76頁),參以系爭書狀其聲明三「被告(相對人,下同)以事業廢棄物官商勾結強行侵占奧之院財物迄 今」之文字及其聲明二均係在質疑相對人如何「能通過文化局審核順利取得2年的擴充辦理合約」之情,可知抗告人已 表明其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乃因相對人之侵權行為(官商勾結強行侵占抗告人即奧之院財物及詐 騙抗告人),造成伊受有損害,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 對人損害賠償,衡情可認已達足供法院特定並識別之程度,乃原法院竟以系爭書狀「訴之聲明二、三」之記載,令法院無從判斷其請求之具體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民事訴訟三狀「訴之聲 明二、三」之起訴,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件: 【抗告人民事訴訟三狀訴之聲明二及三】 二、證物6『一般勞務採購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明定廠商與機關間 的責任義務,第5頁考核辦法及改善機制:第5款考核結果以分數呈現,總分100分,80分以上考核通過,未達80分者考 核不通過。考核不通過機關得擇期辦理專案考核,若專案考核仍未通過者,機關得終止契約,檢附附件羊羽羊工作室考核成績覽表105年73.3分、106年71.7分、107年78.8分。連 續3年成績多未達80分,請問被告所提企劃內涵為何,怎能 通過文化局審核順利取得2年的擴充辦理合約?誠如法庭被 告上所強調「以廠商合作關係進駐」。於107年4月分別與雅各之心和奧之院心靈小棧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礙於雅各之心的丈夫高忠義是專業的商業律師,故不敢耍伎倆以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簽約,當被告順利取得續約後,抬高租金,重新和奧之院簽訂契約內容,並提供原來販售冰品的木屋,由奧之院提企劃,被告送文化局審核通過,於108年元旦是 大黑天神聖誕日經過安座儀式「台灣第一座大黑天神神社」正式誕生。 三、被告以事業廢棄物官商勾結強行侵占奧之院財物迄今。法庭之上宣稱「不負保管之責」卸責。民主法治國家強調人權,人權是全人類普世價值,政府的功能是落實人權。公務員明定行政程序法以確保行政程序一切依法行政準則,請被告提供堪足(原書狀誤載為「勘足」)以證明『官商不是勾結偽造文書的違法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