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
- 抗告人
-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黃幼鑾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提起抗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本件民事抗告狀記載其訴訟代理人為黃世,然未提出委任狀,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間內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