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黃瑪玲、郭貞秀、黃聖涵
- 法定代理人阮黃幼鑾
- 當事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 抗 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訴訟代理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提起抗 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 抗告人所提出之本件民事抗告狀記載其訴訟代理人為黃世,然未提出委任狀,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間內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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