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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黃瑪玲郭貞秀黃聖涵
  •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 當事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一、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 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分編原案號:114年度 重上字第24號,下稱前案),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業經原審於民國113年7月17日、114年2月5日裁定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並送達兩造確定在案(原審卷第59-61頁、前案卷21-2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0元(原審114年2月5日民事裁定之裁判費,未適用上開新修 正之裁判費徵收規定而有誤,附此敘明),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雖有2次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分別於114年3 月21日、114年10月15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9號、114年度聲 字第72號裁定駁回在案。 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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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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