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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金龍洪挺梧施盈志

聲請人
劉清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茲為確認筆錄之內容是否正確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屬實;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本件復查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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