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七號
- 再審原告
- 嚴 復 村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
上字第三九三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
八0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三
款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折合
銀元肆拾玖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圓柒仟肆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為貳
萬貳仟貳佰參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逕繳納,逾期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高明發~B3法官 丁振昌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本件再審原告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對於第二審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