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四號 J
- 上訴人
- 甲 ○ ○○
- 被上訴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訴訟代理人
- 林 瑞 成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一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予以引用外,補稱: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前往被上訴人處欲辦理存款時,因一時尿急,至被上訴人設於一樓之廁所如廁,因樓梯間電燈未開,上訴人年已七十視力不佳,致摔下樓梯而受有腰薦挫傷之傷害,因身上有臭味且受傷,顧不得本來欲辦理之事,除先向上訴人之志工許秋元反應外,即先自行至醫院治療。証人許秋元之証言不可採,顯有偏袒被上訴人。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當日之錄影帶。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㈠上訴人雖主張其於九十年八月六日前往被上訴人處辦理存款事宜,因被上訴人一樓廁所旁樓梯間電燈未開,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不當,致其不慎摔下樓梯而受有腰薦挫傷之傷害,旋即就醫診治,迄今仍繼續治療中,為此支出醫療費用二十萬元,又其因前述傷害,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慰撫金八十萬元,爰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云云。
㈡惟查上訴人並無於九十年八月六日前往台南郵局辦理存款之情事,此有被上訴提出於原審之「查詢最近交易詳情」可稽,且台南郵局當日亦無客人反應有受傷,業經證人許秋元於原審結證:九十年八月六日伊在台南郵局擔任志工,伊負責的工作是當民眾不知如何辦理時,由伊幫民眾服務,當天並沒有印象上訴人有來向伊詢問或反應什麼事情等語,因此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尚無理由,原判決並無違誤。
㈢況查被上訴人一樓廁所旁樓梯間設有電燈,有原審已呈之相片可憑,上訴人空言主張被上訴人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不當,殊無可採。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於九十年八月六日前往被上訴人處欲辦理存款事宜時,因尿急乃至被上訴人設於一樓之廁所如廁,因被上訴人之廁所旁樓梯間電燈未開,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不當,致伊不慎摔下樓梯受有腰薦挫傷之傷害,經就醫診治,迄今仍繼續治療,已支出醫療費用二十萬元,又因前述傷害,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天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八十萬元,經向被上訴人申請國家賠償遭拒絕,爰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求為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一百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並未於上開時日至伊郵局辦理存款事項,且伊之一樓之廁所設置或管理均無欠缺,上訴人請求,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上訴人主張其於前開時間因跌倒受傷之事實,雖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院收費收據為證,並經原審向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函查,經該院函覆上訴人確於九十年八月六日至該院夜間門診,有該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南醫歷字第九一0六0五七號函附卷可稽,上訴人主張其受有腰薦挫傷之傷害,堪信為真實。但上開各項書據函文,並不能據以認定,其受傷地點即係在被上訴人郵局內。又依上訴人所舉証人許秋元於原審結證稱:「九十年八月六日伊在台南郵局擔任志工,伊負責的工作是當民眾不知道如何辦理時,由伊幫民眾服務。因為伊接觸的人很多,當天並沒有印象原告有來向伊詢問或反應什麼事情。」等語(原審卷五十三頁),其証言非但不足以認定上訴人係在被上訴人辦公處所內之廁所跌倒受傷,反足以作為其不利之認定,又証人許秋元已自被上訴人處退休,目前係志工,其尚無偏袒被上訴人之必要,上訴人空言証人之上開証言有偏頗云云,尚非可採。又一般機關為安全必要所作錄影,通常均保留一個月左右,除有特別情事加以保留外,錄影帶均重復使用,則原有錄影資料已因重新使用無從查知,上訴人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一年多以前之錄影帶,被上訴人主張已無留存未能提出,尚屬可信。末查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現場照片顯示,系爭被上訴人設於一樓之廁所,於進入廁所之門旁牆壁上,有電燈開關,進門後之樓梯有扶手(原審卷四十二頁)可供扶持,依上訴人自承,「當時樓梯是乾的,沒有積水」(本院卷三十三頁),是被上訴人之廁所設備,並無設計或管理上之缺失,亦堪認定。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尚屬可採。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一節,並無可採。從而,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即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已失依據,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惠一~B2法官 張世展~B3法官 吳上康
~B法院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