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蔡文斌律師
何冠慧律師
曾靖雯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應增列一項「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