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旭勛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滿足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字第171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