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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71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高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旭勛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滿足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字第171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高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7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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