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52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林明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被上訴人
余柏寬
被上訴人
賴俊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張仁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仁懷律師」;另【主文】第四項關於「上訴人其餘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其餘上訴」;又【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5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