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52號
- 上訴人
- 林明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信 律師
- 被上訴人
- 余柏寬
- 被上訴人
- 賴俊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仁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張仁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仁懷律師」;另【主文】第四項關於「上訴人其餘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其餘上訴」;又【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