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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世展王明宏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訴人
呂 天 炎
訴訟代理人
林 瑞 成 律師
被上訴人
呂 素 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一、臺南市○○區○○段101-2、101-4、101-10、101-12、101-13及101-14地號(權利範圍各為六分之一)及同區○○段343、398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八筆土地。」應更正為「附表:一、臺南市○○區○○段101-2、101-4、101-12、101-13、101-14地號(權利範圍各為六分之一)、101-1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同區○○段343、398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八筆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關臺南市○○區○○段101-1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遺漏情形,爰依法予以更(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顏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6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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