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呂 天 炎
- 訴訟代理人
- 林 瑞 成 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 素 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一、臺南市○○區○○段101-2、101-4、101-10、101-12、101-13及101-14地號(權利範圍各為六分之一)及同區○○段343、398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八筆土地。」應更正為「附表:一、臺南市○○區○○段101-2、101-4、101-12、101-13、101-14地號(權利範圍各為六分之一)、101-1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同區○○段343、398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八筆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關臺南市○○區○○段101-1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遺漏情形,爰依法予以更(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