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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671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明鴻林文舟林茂權侯東昇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71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聲請再審事件,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程序,係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追加或變更之新訴,未經原確定裁定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99號裁定聲請再審(另以裁定駁回),於100年5月16日具狀追加考試院為相對人,惟其係於再審聲請時始追加他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67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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